生哲学,在自我方面强调修身,在政治方面注重德化,在人伦方面恪守礼法,期望人在一生中退可以齐家,进可以治国平天下。

    黄老之学是道家的一个学派,和原始道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融铸道法,兼采儒墨、名家、阴阳家等各派之长。

    (黄老之学不同于老庄之学,这一点非常重要。)黄老之学以

    “先天地生”的

    “道”为世界的本源和决定万物兴衰存亡的客观法则,要求人们遵循它,并将老子玄远的

    “道”加以发挥,广泛运用于社会、政治、人生各个方面。黄老之学主张

    “无为而治”,但摒弃了老子消极遁世的内容,将

    “循理而举事”的合理行为视为

    “无为”,从而将其发展为积极

    “入世”的治道,要求统治者节欲、惠民、行仁义,不要强行干扰老百姓的正常生产、生活,以利于社会的安定和生产的恢复、发展。

    在政治思想上,黄老之学以道家为本,将

    “法治”与

    “德治”相结合,认为

    “无为”不仅是一种高超的统治之术,更具有丰富的道德伦理内涵。这种

    “无为”非《老子》的那种绝对的、无条件的

    “无为”,而是一种新的

    “无为”学说。由此可见,两者在最终目的上是一致的,只不过两者实现目的的手段和方法不一样而已。

    那么,两者应该如何融合?在什么地方融合才能有助于社稷的振兴,中兴大业的成功?

    对于今日朝廷来说,朝廷的需要,中兴大业的需要,就是两者应该融合的地方。

    朝廷最需要什么?大汉律法的绝对威严,令行禁止。在皇权和相权有效制衡基础上的君权至上。

    对天子和朝廷的绝对忠诚。百姓安居乐业。黄老之学的

    “无为”并非绝对

    “无为”,而是在

    “法令既明”前提下的君无为(陛下垂拱)臣有为(参等守职,遵而勿失),

    “法”具有无上的神圣性。因此,君主在根据

    “道”的要求制订了

    “法”之后,便应一切

    “皆断于法”,而不应该

    “以私而废公”、

    “以我而释法”。这种不以一己之私利而废天下之公法的

    “公正无私”的思想在本朝初年很好地得到了贯彻,例如,当年孝文皇帝与其廷尉张释之在处理所谓

    “犯跸”案与

    “盗取玉环”案时所采取的态度便是这样一种公正无私的态度。朝廷所信奉的这种

    “公正无私”的道德思想,使得大汉在立国之初迅速走向了安定和繁荣。

    “以法治国,公正无私”是朝廷迫切需要的,也是社稷振兴和大汉昌盛所世代需要的,但目前的经学死死守着

    “以德治国,德主刑辅”的治国理念,根本做不到这一点。黄老之学的

    “无为”是以

    “有为”为前提的

    “无为”,是君

    “无为”而臣

    “有为”,是一种君主驾驭臣下的统治之术,因此这种

    “无为”又可以称为

    “无不为”。在《黄帝四经》看来,

    “道”虽然

    “无为”,但

    “道”却又生

    “法”,因此作为

    “执道者”的君主的

    “无为”也应象

    “道”那样,是在制定了法令制度后的一种

    “无为”。但是,君主虽然可以

    “无为”,大臣们还是必须

    “左执规、右执矩”,以使法令得以实施。也就是说,君主不要事必躬亲,事事操劳,要任其自然,要善于利用和依靠大臣们去处理各种政事。

    在臣下奋发有为的基础上君主便可以

    “无为”了,但君主并不是什么都不干,君主的职责是

    “虚静谨听”,对大臣们处理政事的情况进行审察,看他们的所作所为是否名实相符,并据此决定生杀赏罚。

    大臣们又应该恪守哪些原则呢?一要谦虚谨慎,勤于政事;二要以身作则,摒除私欲;三要宠辱皆忘,知足常乐。

    如此一来,国政就会出现

    “以无统有,执一统众,以寡治众和以静而广”,继而

    “得众心”的国泰民安的局面。在黄老之学看来,君主如果能做到清静无为,设官分职,定好名分,便可坐享其成。

    而作为大臣,如果能恪守清廉勤谨,不求名利,谦恭地教导百姓,那么天下必然大治。

    相反,如果象儒家所要求的那样,君权神授,皇权至高无上,权柄集于君主一身,君主做为天下之仪表,事必躬亲,

    “主倡而臣和,主先而臣随”,事无巨细,都要一一过问,那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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