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要求乙方最终再次支付人民币12万元的分手费,甲方认为这是最后一次,在当天收到乙方的付款后,将不再干扰乙方的生活,甲方和乙方不再来往。签订协议后,张先生一直未履行上述义务,王女士因此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依协议支付上述分手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与张先生在各自离异后自由恋爱,建立正常的恋爱关系,二人在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选择同居情有可原,但法律对这种非法同居关系不予保护。本案中,根据王女士所述起诉事实及理由,其主张12万元分手费系因双方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而生,法律对此亦不予支持。最后,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有人把同居当作试验双方是否适合结婚的聪明做法,而效果往往并不理想。因为双方都知道这是试验阶段,比如“他”和“她”的钱常常严格区分,或“留一手”,而不是像真正夫妻那样一起买房子、生儿育女。双方不存在必须解决问题的义务。因此,对于一些心情复杂的女人来说,同居是把双刃剑,它有可能伤害自己,也有可能成全自己。

    也许是同居对男性更有利,所以,提出同居的大多也是男人。他们通常不会像女人那样考虑今后可能碰到的种种困难。对于他们来说,一份自在的****是他们梦寐以求的。更何况同居意味着自由,不需要承诺,可以不用买房、不必养家,就可以提前轻松享受到婚姻的精华和甜蜜滋味。美国一项对2150个男人的研究表明,曾与女人同居的男人中,只有1/3的人后来和那个女人结了婚,也就是说,2/3的同居关系没有走向婚姻。他们还发现同居关系一般最佳时段只有九个半月。

    在大多数恋爱状态下,男人通常处于主动地位。先邀你看电影的是男人,提出和你恋爱的是男人,然后顺理成章地由男人为你脱掉衣衫,抱你上床。但是,同居只会让两个人越走越近,造成的结果往往是习惯代替了雄心,委曲求全,草草收场,最后是两败俱伤。

    不管男人提出同居时他的理由是多么地冠冕堂皇,同居以后他们一定会见缝插针,相机行事,把无规矩的性生活变成有规律的做爱。不管男人承不承认,性都是他们提出同居的主要因素。女人同居多是为了爱情。对于女人而言,刚开始恋爱就同居的话显得很荒唐,恋爱时间长了再同居又显得多此一举,因为她们认为两情相悦的爱情一定会经得起考验。但是威权人士主张:不要以爱情的名义答应同居、如果一个男人真的爱自己,即便分居两地,他也会把自己放在心上。好男人是不会通过同居验证出来的,爱情若是经不起消磨,婚姻也套牢不了男人。没有经历过性行为的男人多半是谈不上成熟的。因为他们无法从一些细节的感受和交流中,感受女人应该怎样被男人爱抚,这种爱抚是有所为也是有所不为,是放荡也是忍耐,是温柔也是野蛮。(未完待续。)m.阅读,更优质的阅读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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